【水治理·資訊】環保嚴查,查什么?
日前,生態環境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并指出嚴格禁止“一刀切”,保護合法合規企業權益。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各地在生態環保督查執法中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以生態環境保護為借口緊急停工停業等簡單粗暴行為。
一邊是史上最大環保督查,一邊是禁止一刀切,當前國家環保嚴查勢頭不減,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環保風暴的席卷下,企業該如何自查更好地應對呢?
1 、環保督查一般查什么?
根據督察組督察相關領導的講話,查環保問題重點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推動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1、重點盯住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2、重點檢查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
3、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4、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
2、 地方檢查會檢查哪些?
1、生產配件的同時有出來粉末的輔料、相關的燃煤鍋爐等設備要查封;
2、發現有噪音、氣味濃的產品也要整頓;
3、沒有營業執照、不規范的廠家需要重新整頓;
4、順帶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
5、順帶查偽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廢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氣體;
8、低頻噪音或噪音過大;
9、粉塵污染;
10、未公示環評;
11、無環保審批手續;
12、電機組存在運行安全隱患;
13、違法建設;
14、私設暗管排污;
15、煤渣到處飄散;
16、紙渣挖坑填埋存在問題;
17、無廢水回收系統;
18、未辦理取水許可;
19、沒有亮照經營;
20、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存貯其他廢棄物;
21、治污設施簡陋老舊問題;
22、煙塵排放濃度超標;
23、廠區堆積垃圾未及時處理;
24、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5、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26、排污許可證過期;
27、非法生產;
28、過濾池COD超標;
29、無排污許可證;
30、環保投訴嚴重;
31、惡臭、廢氣污染嚴重。
3、環保監察執法到現場查什么?
1 環察人員的權利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環境監察人員有以下的權利: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
(2)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3)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4)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5)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2 環保監察時一般會檢查內容
(1)企業生產情況 企業所屬行業及主要產品。 上個月的產品及產能,各條線是否存在運營。
(2)企業環保落實情況 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 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環評批復五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檢查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⒐を炇帐掷m是否完備; 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并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 檢查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申報執行、排污費繳納執行。
3 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十大方面
(1)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6)檢查廢氣處理情況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7)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8)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9)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10)無組織排放源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