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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一盤】9大省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匯總

“建而不用”、“轉不起來”、“白天曬太陽、晚上曬月亮”......一提到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這些字眼可能會充斥在我們的腦海中。的確,農村污水治理在推進過程中走得何其艱難,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著很多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其中,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標準一直是困擾行業的一大話題。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一些省市出臺了地方相應的標準,可謂“百花齊放”。

農水標準“百花齊放”

今年,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又有一些省(區、市)出臺了相關排放標準,小編對其進行了追蹤,根據官方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了9個省市新出臺的農村污水排放標準。

1. 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DB12/ 599。

本標準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類(含)以上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下表中一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類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下表中二級標準。

出水排入其他水體時,執行表1中三級標準。其中,規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A標準;規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B標準;規模小于1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C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表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發布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 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規模大于 2m3 /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對應的規定執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類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一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Ⅲ類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二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Ⅳ、Ⅴ類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

規模小于 2m3 /d(不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下表中三級標準。

控制項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3. 北京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以下簡稱“標準”),標準于2019年1月10日起實施。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八項。

(1)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規模大于 500m3 /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規定。 規模小于 500m3 /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具體要求如下:

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 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執行 B 標準。

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執行 B 標準。

規模小于 5m 3 /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2)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2 的 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規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規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規模小于 5m 3 /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4.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2019年1月28日,廣東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 3 /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 3 /d 以上規模(含 500 m 3 /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參照執行 GB 19818。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處理規模在 20 m 3 /d 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在 20 m 3 /d 以下的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其他水體,執行表 2 規定的排放限值。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 GB 11607;用于農田灌溉或排 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 GB 5084;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5.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 500m3 /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 500m3 /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 GB 18918 的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 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規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 執行表 1、表 2 一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 執行表 1、表 2 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 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 1、表 2 二級標準對應的 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 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 1、表 2 三級標準對應 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 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 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表 2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pH 值、糞大腸菌群數除外)

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含生態氧化塘),且出水通過管 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以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 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 GB/T 31962 的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優先進行回用。出水回用于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執行國家或 山東省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6. 甘肅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4月15日,甘肅省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30 m3/d≤處理規模<500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5 m3/d≤處理規模< 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表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限值

單位:mg/L(注明的除外)

7. 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模大于 500m3/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18918 的規定。

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 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水域以及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的河湖的處理設施執行 A 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確水體的以及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B 標準。

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C 標準。

8. 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4月,湖南省正式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³/d(不含)-5m³/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規模在5m³/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鎮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9. 陜西省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8年12月29日,陜西省發布《陜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文件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m 3 /d(含50m 3 /d)至500m 3 /d(含500m 3 /d)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

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外延2km范圍內的執行下表的特別排放限值;

排入符合GB3838地表水II類、III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下表中的一級標準;

排入符合GB3838地表水IV類、V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下表中的二級標準。

污染物允許排放限值

政策密集出臺加快地方農水標準制定

目前,國家層面積極推動各地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并對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制修定提出了一些要求。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區要區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類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制定要根據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通知》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已經發布的,要根據新的要求進行修訂。

近日,為進一步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定要求,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在開展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試行)》,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控制指標確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樣監測要求等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指導各地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

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決定了項目的技術方案、建設投資、運維成本、財務分析、污水費及政府補貼水平,是農村污水處理項目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

世界銀行高級供排水專家秦剛曾指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要與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相契合,不是越高越好;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要采用造價低、建設及運營成本低、操作簡單的農村污水處理技術,技術上的“百花齊放”不利于運維。

相關人士認為,總體來看,地方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還存在適用范圍不清晰、控制指標選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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